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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印发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明确到2020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面积比例≥85%
时间:2018-07-25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分享到: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大力实施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经省政府同意,省环境保护厅与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印发并于24日公布《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8—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

根据《方案》确定的目标:全省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2020年全省近岸海域水质优良面积比例大于等于85%(以海洋、环保部门242个国控水质监测点位计算),入海河流水质与2015年相比有所改善并消除水质劣于V类(地表水水质标准)的水体。2020年年底前,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洋生态红线面积占管辖海域总面积比例保持不低于28.07%,近海与海岸湿地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公里,红树林面积不少于198平方公里。

《方案》的实施范围涵盖广东省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包括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共14个市。

10月底前要对不达标入海河流编制达标方案

《方案》提出了八方面的重点工作,包括:促进沿海地区产业转型升级、控制陆源污染排放、加强海上污染源控制、保护海洋生态、防范近岸海域环境风险、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持续改善、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加强信息共享和公众参与。

海洋污染根子在岸上。《方案》在控制陆源污染排放方面,要求2018年10月底前,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质现状劣于V类(地表水水质标准)以及水质不达标的入海河流编制《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并在达标方案中明确水质目标、达标年限和阶段性污染负荷削减目标,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工程清单,实现“一河一策”精准治污。

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设置入海排污口,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滨海类型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排污口。

重点整治珠江口等11个河口海湾

《方案》在推进重点海域环境综合整治上明确提出,重点整治水质劣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或水质下降的珠江口、深圳湾、大亚湾、北部湾、广澳湾、汕头港、广海湾、镇海湾、水东湾、湛江港、雷州湾等河口、海湾,2018年组织编制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年度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整治措施以及工程清单。跨地级以上市的河口、海湾由省统筹编制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他的河口、海湾由所在地级以上市编制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不少专家呼吁多年的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也被写入《方案》: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改善水质为目的,全面推进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2018年,开展大亚湾海域海洋环境容量研究,开展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试点,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到2019年,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全面启动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建设。

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

《方案》明确严守海洋生态红线。制定分区分类管控措施,严格限制海洋开发活动,对生态脆弱和敏感区域、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施海洋工程区域限批。

到2020年,海洋生态红线区域面积占全省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保持不低于28.07%。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所有围填海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海岸带生态安全格局

我省还把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放在粤港澳大湾区的视野下谋划。《方案》提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持续改善,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海岸带生态安全格局。协同港澳共同建立健全清理防治协调机制,推动海漂垃圾源头治理及监测;研究建立湾区近岸海域重大污染事件通报和区域潜在环境风险评估、预警及应急响应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

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方面,《方案》提出,结合沿海各地级以上市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协同港澳争取突破行政区限制,在海域水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区,推动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合理规划布局入海排污口,对水环境容量不足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大力减少陆源污染物排放,通过综合整治努力实现海域水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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