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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上倾倒垃圾定罪入刑
时间:2018-06-01 来源:中国海洋报 作者: 分享到:

广东:海上倾倒垃圾定罪入刑

3名涉案人员被判污染环境罪获刑并处罚金

笔者从广东海警一支队获悉,该支队破获的首宗涉刑海上倾倒垃圾污染环境案近日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崔某、李某、甘某等3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年3个月、3年,并处罚金。

2016年8月25日夜晚,广东海警接线报称,有一艘可疑货船在珠海市高栏海域倾倒大量生活垃圾,海警巡逻艇迅速出动,当场查获一艘悬挂船牌号为“桂藤县货1088”的改装货船。当时,该船正利用自带钩机往海中倾倒垃圾。经查,该船在东莞市某码头装载生活垃圾后,驶抵珠海高栏海域,待天黑向海里倾倒垃圾。查获时,该船已倾倒垃圾约563.99余吨。

海警侦查员在该案侦办过程中,根据线索顺藤摸瓜,于去年1月发现了一个位于东莞市的转运焚烧垃圾码头。广东海警遂在广东省环保厅、省住建厅以及东莞警方积极配合下,成功依法捣毁了这处位于东莞市的非法焚烧、转运垃圾码头,当场抓获嫌疑人8名并制止其焚烧行为。

广东海警一支队参谋长秦晓光介绍说,珠江口倾倒垃圾造成民怨已久,该支队为严厉打击珠江口海域倾倒垃圾行为,专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行动,一举打掉一个非法转运、倾倒垃圾的犯罪团伙,并对“桂藤县货1088”船污染环境案3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将垃圾焚烧码头涉案8名人员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该案经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广东海警一支队对“桂藤县货1088”案多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珠海市金湾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李某、甘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该共同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5月18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崔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自2016年以来,珠江口海域海上违法倾倒垃圾呈现井喷式增长,海漂垃圾波及港澳水域已严重影响周边海洋生态环境、渔业生产及海上航行安全。尽管国家对海上违法倾倒垃圾行为打击力度很大,但执法部门对此类活动多以行政处罚为主,不少犯罪分子铤而走险。自2013年以来,海警执法部门一方面加大了辖区海域日常巡逻监管力度,一方面积极寻求在刑事打击层面形成更大震慑。

新修订的《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东海警一支队成立专案组专门赶赴广西梧州、广东广州、东莞、中山、珠海等地收集固定客观证据,并走访bet365官网网投等海洋执法部门,对海上违法倾倒垃圾行为进行定性,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案件物证进行了鉴定。

鉴定评估报告显示,该案固体废物含有汞、铅、镉、砷等有毒物质,已倾倒至海域的垃圾和船上残留垃圾及渗滤液产生的环境损失修复费用达165万元,属于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认定结果为“后果特别严重”,符合刑事处罚标准。

广东海警一支队通过对查获的垃圾滤液成分鉴定结果锁定犯罪证据,迅速启动了“两法衔接”工作机制,顺利完成了由行政处罚向刑事打击的突破,实现了首次对海上倾倒垃圾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有效遏制了海上违法倾废现象的蔓延趋势,打击了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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