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在禁渔期、禁渔区冒险使用非法捕捞工具捕捞海产品,可能会触犯刑律,被追究刑责。日前,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因为在禁渔区使用法律禁止的捕鱼工具非法作业,李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
据了解,今年1月份,李某与另一名渔民曾某驾驶一艘“三无”渔船,在大亚湾区澳头鹅洲岛海域(该海域属于禁渔区)使用带电平拖网(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被广东省渔政总队大亚湾大队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电机一台、电线一组(长约50米)、电拖网具一组、渔获物(杂鱼、虾、蟹)约1.88千克。
大亚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禁渔区使用法律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理,判处拘役5个月。对于缴获的捕捞工具和渔获物,依法予以没收。
该院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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