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3日以粤海渔【2006】162号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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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是指我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专用公务船、艇,以下称为渔政船。
第三条 ?渔政船实行建造审批、注册登记、统一编号、统一规范。
渔政船的设置根据渔业行政执法任务需要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所属渔政船实施管理。省渔政总队负责全省渔政船管理的指导监督,各级渔政机构负责渔政船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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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渔政船性质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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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渔政船是代表国家在我省渔业水域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国家公务船艇。
第六条?渔政船的主要用途:
(一)监督检查渔业生产、渔船渔港安全生产、查处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行为等渔业执法活动;
(二)监督管理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订的渔业协定执行以及涉外渔业等执法活动;
(三)调查渔场环境和海洋渔业资源状况;
(四)监督检查国家和省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五)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海难搜救工作;
(六)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用于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渔政船从事生产、营运等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因渔业资源调查等活动或配合政府其它部门的公务活动需使用渔政船时,应当及时报上一级渔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凡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需使用船、艇时,必须使用渔政船。
因特殊原因需借用、租用非渔政船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时,必须事先报经省渔政总队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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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渔政船注册、指挥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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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所属渔政船申请注册登记。
渔政船注册登记由负责渔政船日常管理的渔政机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船注册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注册登记的渔政船方可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
服役的渔政船每三年需重新注册一次。
第十条 渔政船必须服从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指挥,认真执行下达的执法任务。
第十一条 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调用下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船。渔政船被调用期间统一服从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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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渔政船建造、维修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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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渔政船实行建造、购置、改造审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的,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船新建、改造、购置、报废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海洋渔政船同时报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
100总吨以下的渔政船艇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的审批工作,由省渔政总队负责。
渔政船的设计、建造和安装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渔政快艇按统一的标准艇型建造。
第十三条?渔政船维修保养应及时,维修项目由船上职务船员集中研究制订,经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省属渔政船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计划,报省渔政总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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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渔政船舷号及标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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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渔政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编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渔政船的船名号由省渔政总队依据国家有关渔政船编号规则确定。
第十五条 渔政船实行统一外观颜色和标志。渔政船船体外部水线以上部分为白色,船首两侧用黑色宋体汉字标写船名号。100总吨以上渔政船应在驾驶室外两侧上方用红色宋体汉字标写船名号,字体规格大小与渔政船吨位、驾驶楼长度相称,烟囱两侧或驾驶楼两侧应刷制中国渔政徽标。
第十六条 ?渔政船外观颜色、标志和“中国渔政”名称,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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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渔政船证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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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渔政船须按规定向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申报船舶检验,向渔港监督部门办理船舶登记。
第十八条?新建造的渔政船,初次检验由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或由其指定的渔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九条?渔政船船舶证书及技术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应及时报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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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船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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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设有渔政船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领导主管渔政船工作,并按规定配备指导员,负责渔政船上党务、学习培训和思想政治等工作。渔政船应当建立健全船上岗位责任制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达到安全、高效、低耗、文明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渔业执法船舶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所属渔政船配齐职务船员,全体船员必须通过船员海上专业训练。船长、轮机长等职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二条?渔政船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时,有关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具体渔业行政执法事宜,由随船执行任务的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决定。
船长对渔政船航泊安全负责,依照执法任务要求制订航行计划。当船上渔业行政执法官员因执法任务需要,要求调整原定航行计划时,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船长应予以配合。
渔政船出航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过程中,船长、轮机长或值班人员必须做好航海日记、轮机日记等航行资料记录工作。
第二十三条?渔政船需超越所管辖水域执法时,应上报省渔政总队,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且每航次出港及到达、锚泊时应报省渔政总队备案。
第二十四条 渔政船工作人员各项津贴按国家、省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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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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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渔政船发生事故时,船长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尽量减少损失,并及时逐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 渔政船在海上和内河水域航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条?渔政船在执勤时,应当注意渔政船、被检查船只以及船上人员的安全。在危险恶劣天气或遭受违法违规船只抗拒、阻碍检查,致使靠船检查有可能发生碰撞等危险时,渔政船应避免强行靠船,可以采取其它措施取证,避免因强行靠船造成船只碰撞或人员伤亡事故。
第二十八条?渔政船应当建立值班制度。渔政船在航行、锚泊、停靠均应实施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每班应留足船员,确保在紧急情况下随时能够安全开动渔政船。
第二十九条?渔政船应当制订防台风预案,熟悉防台停泊位置,及时进入防台锚地。船长负责本船防抗台风的现场组织、领导、指挥责任,有权决定采取防台抗风措施。
第三十条?驾乘快艇执勤的人员应当穿着救生衣,携带电筒,开通通信设备与母船或岸台保持不间断联系。
第三十一条 船上基干民兵武器管理严格按《关于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渔政总队基干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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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奖 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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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且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或发生责任事故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停职、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追究主管领导和船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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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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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渔政海监船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渔政船管理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