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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渔业辅助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5-12-10 来源:本网 作者: 分享到: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渔业辅助船的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的正常秩序,保障渔业船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和《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和驳船等。
  第三条? 凡在我省管辖水域从事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各级渔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渔业辅助船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主机功率60马力(含60马力)以上的渔业辅助船的建造、更新、购置由广东渔港监督局负责审批。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辅助船船,由渔港监督部门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登记并发给《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二)主机功率12至60马力(含12马力)的渔业辅助船的建造、更新、购置由市渔港监督处负责审批。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辅助船,由船籍港所在地县(区)渔港监督部门登记并发给《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主机功率12马力以下的渔业辅助船建造、更新、购置由县(区)渔港监督负责审批登记,发给《广东省小型渔业船舶证书》。
  第六条? 渔业辅助船须经过渔业船检部门检验合格,领取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方可从事营运。不具备检验标准的小型渔业辅助船,要配足消防、救生等设备,以确保船舶航行安全,渔港监督部门方予登记发证。
  第七条? 凡持有我省户籍的渔业辅助船所有人,均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渔港监督部门申请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
  第八条? 从事渔业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在船舶进行所有权登记后,必须根据《广东省渔业运输船舶管理暂行规定》向船籍所在地的渔港监督部门申领《广东省渔业船舶运输许可证》,方可从事营运活动。
  第九条? 渔业辅助船必须根据规范要求配备足额的职务船员,职务船员必须持证驾驶。
  第十条? 渔业辅助船在进港后24小时内,应向渔港监督部门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
  在海上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渔业辅助船,或主机功率在12匹马力以下的小型渔业辅助船,可向当地渔港监督部门办理定期签证,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对渔业辅助船实行总量控制,各船籍港渔业辅助船数量不准超过捕捞渔船数量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二条? 严禁渔业辅助船从事捕捞生产活动,违者按《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渔业辅助船必须规范标示船名牌,船名牌由广东渔港监督局统一制作。渔业辅助船船名号从左至右,由三个汉字和四个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个汉字为本省简称“粤”,第二、三汉字为市、县(区)名称,四个阿拉伯数字为顺序号。如“粤广州0001”。
  第十四条? 渔业辅助船的船舶登记费、渔港费收和船舶检验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征收。
  第十五条? 渔业辅助船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各级渔港监督部门负责对登记发证的船舶进行年审。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营运活动的船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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