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产局1989年8月9目以粤价费字[1989]第226号、(89)粤财农字第121号、 (89)粤水产字第280号文联合发布)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产局、渔政中心站、渔政站: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鉴于今年刚开始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决定对粤价费字(1989)154号《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具体征收标准》中海洋捕捞机动渔船的一部分作业的收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机动拖网作业、机动围、剌、钩作业渔船(不含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单船收费金额超过4000元的,按4000元征收。
二、 机动拖虾和掺缯作业渔船(不含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按收费标准三年到位,即今明两按80%征收,一九九一年起按100%征收。
三、 鱼塭和网箱按收费标准80%征收。
从事上述一、二、三点作业的渔民,已按收费标准交费的,可将多交部分退回或签证时抵扣。
拖蚬作业、定置和潜捕作业、海洋非机动渔船各种作业、江河捕捞各种作业,以及捕捞亲体和苗种渔船均规定的标准收费。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属全省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渔政收费单位须携带省物价局、财政厅、水产局粤价费字(1989)154号文到当地物价局申领(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