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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内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时间:2018-06-22 来源:本网 作者: 分享到:

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和《广东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精神,为做好我省国内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含港澳流动渔船)油价补贴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严格贯彻国家调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工作部署,根据“保民生、保生态、保稳定”的目标、“补贴资金与用油量彻底脱钩”和“市县长负责制”的原则,从我省实际出发,规范渔船油价补贴的申报条件,细化核算方式,简化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在充分发挥政策产业导向作用的同时,最大限度减轻油价波动、政策调整及贯彻实施对渔业生产的影响,着力保障广大渔民基本利益。发挥地方政府信息对称、就地就近监管的有利优势,实行渔船油价补贴的申报、审核与发放相分离、贯彻实施与监督检查相分离的工作机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监督检查,方便渔民群众,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工作监督。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国内海洋捕捞、内陆捕捞以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船舶所有人。

根据港澳流动渔船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港澳流动渔船赴特定水域作业专项油价补贴以外的补贴对象、补贴资格、补贴标准、补贴核算和工作程序等作单列规定,详见附件1-1。

三、补贴资格

(一)补贴条件。补贴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持有有效的证书证件。其中,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持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内陆捕捞渔船持有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养殖渔民或渔业企业持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赴特定水域生产渔船还应当持有专项捕捞许可证书。

2.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内陆捕捞渔船纳入全省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省数据库管理。养殖渔船纳入全国或全省数据库管理,养殖证应纳入全国养殖证数据库。

3. 养殖权人属于自然人的,养殖渔船所有权人和养殖权人应为同一人。养殖权人属于企业或组织的,养殖渔船所有权人应为同一企业或组织,或者为该企业或组织的合法、固定成员。

(二)取消资格。补贴对象所拥有、参股的渔船在补贴年度内存在下列行为的,取消该船当年度油补资格。

1. 从事电炸毒鱼作业的;

2. 船上人员暴力抗法的;

3.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禁渔期(含海洋伏季休渔期和珠江禁渔期等)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4. 未获许可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的;

5. 因该船非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依照“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农业部明确规定不予发放油补的。

涉嫌存在上述行为但尚未结案的,暂缓发放上述行为发生年度柴油补贴。

四、补贴标准

国内捕捞渔船和养殖渔船油价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方案(试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方案(试行)》规定全年补贴标准的上限执行。

(一)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根据渔船船长分档,每档设置渔船主机功率下限,共分为12档。每档包括两类油价补贴标准:全年补贴标准和每天补贴标准,并根据不同作业类型、作业方式设定具体值。

根据“逐步调减国内捕捞渔船特别是大中型渔船补贴规模”的原则,2015至2019年度补贴标准逐年降低,分别见附件1-2至6。

(二)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和内陆捕捞渔船。根据渔船船长分档,每档设置渔船主机功率下限。其中,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分3档,内陆捕捞渔船分4档。

根据“对生计渔民小型渔船予以适当照顾”原则,实行年度定额补贴,2015至2019年度保持同一标准,不再区分作业类型。详见附件1-7。

(三)特定水域作业渔船。参照国内海洋捕捞大中型渔船,根据渔船船长分档,每档设置渔船主机功率下限,共分为13档。每档仅包括每天补贴上限标准,并根据不同作业类型、作业方式设定具体值。详见附件1-8。

(四)养殖机动渔船。海洋养殖机动渔船、内陆养殖机动渔船单位功率可补贴资金量分别为0.048万元/千瓦、0.038万元/千瓦。

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特别注明外,“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五、补贴核算

(一)捕捞机动渔船。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船舶证书载明的船长、标定功率选择适用补贴档次。海洋小型渔船、内陆渔船证书中无标定功率的,以“主机总功率”为准。证书中备注了“实际船长”的,以实际船长、证书载明船长两者之间的小值为准;证书中备注了“实际总功率”的,主机功率选择按照《关于开展“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海渔函〔2015〕445号)规定办理。

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以及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上限标准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对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船长小于最低补贴档次船长标准,或主机功率未达到最低补贴档次核算功率下限的,适用海洋小型捕捞渔船最高补贴档次。

1. 兼业大中型渔船。按照主作业类型选择适用补贴档次。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作业类型中,排第一位的为主作业类型。主作业类型对应多个核准渔具,且对应不同补贴标准,或者核准渔具信息不全而难以选择对应补贴标准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处理。

2. 特定水域作业渔船。根据船位监控记录数据,从渔船进入特定水域之日起至离开特定水域之日止,计算生产作业天数。然后,根据每天补贴标准核算补贴。

渔船在特定水域航行作业期间,除正常享受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外,同时享受特定水域作业渔船专项油价补贴,且国内渔船、港澳流动渔船适用相同标准。

3. 不予补贴渔船。

(1)自2018年度起,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一律不予补贴。

考虑到2015年度渔船油价补贴调减幅度大、我省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数量多,且调整油价补贴政策出台较迟,按照“如有必要,可适当微调”的原则,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2015至2017年度油价补贴分别按照当年标准的100%、70%、40%予以核算;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一律不予申报。

老旧捕捞渔船的限制使用船龄从《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建造完工日期起算,以年为单位计算。

(2)自2020年度起,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三角虎)渔船,不再予以补贴。

(二)养殖机动渔船。根据养殖面积和养殖机动渔船主机总功率核算补贴。核算方式为:可补贴功率×补贴标准。

1. 养殖面积的确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养殖面积。

确认的面积小于1公顷的,按1公顷计算。禁止以拆分养殖使用证的方式增大确认养殖面积。

2. 可补贴功率的确定。凡是在海洋水域、滩涂作业,以及100公顷(不含)面积以下内陆水域、滩涂作业的养殖机动渔船,单位养殖(增殖)水面可补贴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最高1.4千瓦/公顷。

凡是在内陆100公顷(含)面积以上水域、滩涂作业的养殖机动渔船,单位养殖(增殖)水面可补贴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最高不超过1千瓦/公顷。其中,面积100公顷(含)至1000公顷(含)的最高不超过1千瓦/公顷,面积1000公顷(不含)以上的最高不超过0.8千瓦/公顷。

根据面积计算所得的补贴功率、养殖机动渔船主机总功率中,取其小值为可补贴功率。

3. 可补贴功率上限。海洋养殖机动渔船核定补贴功率上限为100千瓦,内陆养殖机动渔船核定补贴功率上限为50千瓦,核定后仍高于以上标准的分别按照100和50千瓦核定。

一本《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对应多艘养殖机动渔船的,各船主机总功率的总和适用本上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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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况下的核算。

1. 因信息化核查、“船证不符”问题整治而未及时办理年检、年审、换证等手续,导致2015年渔船证书失效,如在2016年申报油价补贴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使渔船持有有效证书的,可申报油价补贴。

2. 渔船发生建造、拆解、灭失、损毁、减船转产等情况的,据实以月为单位按比例发放补贴。对起、止月,达到或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不足15天的当月不计入。

建造大中型海洋渔船的,以签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间为起点测算;大中型海洋渔船拆解以及发生海损事故灭失、损毁的,分别以《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记载的渔船送达定点拆解厂时间、海事调查报告确认的灭失、损毁时间为截止点测算。大中型海洋渔船发生海损事故受损,经修复后在当年度内恢复生产的,可分段核算发生海损前和恢复生产后的补贴。恢复生产后的补贴以修复后检验文书签署时间为起点测算。

海洋小型渔船和内陆渔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工作程序

每年1月31日前,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本市查获的上一年度因涉渔违法犯罪涉及取消油补申请资格和尚未结案的本省渔船情况,上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外省及各市通报的本省渔船情况逐级通报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并通报至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遇到问题,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逐级上报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每年2月28日前,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检查上一年度渔船基础数据,完善渔船灭失、违规等影响油补申报的基础信息。

(一)申请

1. 申请时间。2016年开始,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上一年度渔船油价补贴申请期。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该年度油价补贴。

2. 申请主体。渔船油价补贴由《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记载的船舶所有人申请。因船舶所有人死亡等原因,无法按前述规定申请的,按照法律等有关规定办理。

渔船发生买卖,在补贴年度内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请,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请。

3. 受理主体。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或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油价补贴申请。管辖存在异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

4. 申请材料。申请渔船油价补贴,申请人应当填写、确认《广东省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请表》或《广东省国内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请表》(附件1-9、10,通过国内渔船油价补贴辅助管理软件打印),并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所有权人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渔业船舶证书。

(3)养殖机动渔船还应当提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船舶所有权人与养殖权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4)渔船发生拆解、灭失等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进厂拆解、灭失以及恢复生产等相关证明材料。

(5)船舶所有人本人无法前来申请油价补贴,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书面委托、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以虚假材料骗取油价补贴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渔船基本信息与油价补贴辅助管理软件记载是否一致。

(三)受理情况公示。初审无误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受理和初审结果,于6月30日前汇总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渔船船名、是否正常从事渔业生产、补贴时限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应选择本辖区渔民群众易于了解油价补贴申请情况的公示方式和公示场所。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相关材料存入油价补贴档案。

(四)审核。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渔船申报材料,核算补贴金额。审核内容包括:

1. 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其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 对存在建造、拆解、灭失、损毁、违规等情况的渔船,补贴时限和金额是否正确。

(五)审核结果公示。审核无误后,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审核结果,于7月31日前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渔船船名、补贴金额、是否从事渔业生产、受理地等信息。其它要求同“受理情况公示”,公示结果抄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发放。公示无误后,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于8月31日前将油价补贴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拨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并将结果反馈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纠错。补贴发放结束前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调整。补贴发放结束后发现存在错误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多发油价补贴资金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多发情况,按照“审核结果公示”的要求,重新公示有关渔船应发油补信息,说明多发金额、原因及拟采取措施,并函告同级财政部门。公示结束后,协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追回多发资金。

2. 少发、漏发油价补贴资金的,由渔船所有人提出申请,按照前述(一)至(六)项程序要求补办手续,公示时还应当说明少发漏发金额、原因及拟采取措施。本地区当年度油价补贴资金有结余的,当年度补发;没有结余的,纳入下一年度统筹解决。

由于渔船所有人个人原因无法按时申报油价补贴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补发。

(八)归档。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完整、必要、便于查阅和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渔船油价补贴工作档案。

为申请油价补贴而制作的申请表、证明等材料应当保存原件;相关证书证件应当保存复印件;证书证件页数较多,且基础信息可以通过渔船数据库或其他档案查询的,可以只保存反映证书有效期的签发页、年审/年检签注页的复印件。

渔船油价补贴工作纸质档案保存不少于五年。

(九)总结。发放结束后,县级、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总结本辖区渔业油价补贴工作,于9月底前将书面总结、油价补贴发放名册(光盘)和取消申请资格渔船名单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

特定水域作业渔船(含港澳流动渔船)专项油价补贴按照前述时间规定,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发放。补贴对象、条件、周期及其他要求按照《农业部特定水域渔业专项柴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管理。因2015年为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第一年,该年度特定水域渔船专项油价补贴周期自2015年1月1日起算。

不设县(市、区)的地区,可由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参照本方案制订工作程序。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对补贴政策调整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继续实行国内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市、县长负责制”,乡镇(街道)行政首长负责本辖区国内捕捞和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报管理。地方各级政府要成立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渔船油价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

(二)加强审核和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油补申报相关信息的审核。渔船油价补贴辅助管理软件是辅助开展油补申报管理的工具,工作过程中发现软件数据存在问题的,要及时修改完善或向上级部门报告。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油补申报工作的指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省、市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所辖地区渔船油价补贴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实施监督检查。其中,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渔船油价补贴资金安排、管理和发放情况;渔业部门及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负责监督渔船油价补贴申请、审核、公示情况。

每年度油价补贴工作完成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不低于总船数5%的比例对所辖地区油价补贴工作进行抽查审计。抽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抽查比例加倍。抽查审计结果要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三)规范油价补贴工作经费管理。省根据渔船油价补贴资金2%的比例安排各市油价补贴工作经费。各地区应当在此幅度内,按照因素法,根据工作量安排相关单位工作经费,并应当向基层倾斜,向负责油价补贴申报、审核的单位倾斜。各有关单位应当制订油价补贴工作经费使用计划,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要求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各地开展渔船油价补贴工作监督检查时,要将油价补贴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纳入检查范畴,加强监督管理。

本方案为全省国内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管理试行方案,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如有必要,可适当微调。2016年为本方案实施的第一年,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相关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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