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海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构建长效机制,改善海岛农村人居环境。
根据《意见》,7月底前,沿海市、县(区)要组织海岛乡镇、村开展生活垃圾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清理上岛区域及居民居住区等重点位置及沟渠、道路、边坡的陈年垃圾,并清理海漂垃圾。对整治行动的落实情况,包括主要措施、清理垃圾量等,要上报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意见》提出建立完善长效保洁机制,要求配齐环卫设施设备,对于需要外运的垃圾,要建设适合海岛特点的垃圾中转设施,不能将垃圾露天存放;建立稳定的保洁队伍,加强海岛生活垃圾和海漂垃圾的日常清理;建立海岛垃圾治理监督考评机制,督察考评市、县、乡镇三级全覆盖;对于台风天气、节假日等特殊情况,要建立海岛垃圾应急收集处理机制。
在健全资金保障机制方面,《意见》要求加大财政投入,为海岛农村垃圾治理提供资金保障,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海岛垃圾治理,并采取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方式收取保洁费,增强村民责任感和监督意识。
《意见》提到,由于海岛与陆地环境不同、运输成本相对高,所以海岛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要以减量化、资源化为主要目标。《意见》要求,大力推行垃圾“干湿”分类,将海岛生活垃圾中的“湿垃圾”,如厨余垃圾、纸条、果皮等有机物分离出来,保洁员要单独收集。“湿垃圾”可就地就近沤肥处理,有条件的可采用堆肥设施处理。
对于“干垃圾”和“能卖”的部分,如纸、塑料、金属、织物等,则由保洁员统一收集后,集中存放一段时间,再由相关公司回收利用;“不能卖”的灰渣、砖瓦等垃圾,可用于铺路填坑或就近掩埋;有害垃圾及塑料袋、农膜等塑料制品,则应妥善存储、定期外运,统一集中处理。
鉴于海岛贝壳类、渔网等渔业生产资料垃圾占比较多,《意见》要求就地开展资源化利用,探索综合利用、回收利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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