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召开《天津市港口价格行为规则(试行)》新闻发布会暨规范港口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
据悉,该规则明确了港口经营者的定价规则和相关义务,列举了5条34款禁止性价格行为,对港口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应负的法律责任作出说明。
会议要求港口经营单位要规范自身价格行为,执行明码标价收费公示规定,切实杜绝垄断行为,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港口行业相关协会要密切关注行业价格动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有序竞争,维护价格秩序;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强化行业主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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