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类
粤海渔复〔2018〕350号
王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广东省渔船交易服务机构建议》(第1558号)收悉。您提出对渔船交易实行全省统一规范管理的建议对渔民、渔船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非常有意义。现答复如下:
一、取得成效及办理措施
(一)关于在全省建立完善渔船交易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和引导渔船进场交易的情况。2013年,按照农业部的要求,我省积极推进渔船交易服务中心和信息平台建设;同年, 广东省粤海渔船交易服务中心成功注册登记,并逐年完善办公条件和设备,完成了渔船交易软件设计、开发与调试工作, 健全交易规章制度, 扩大省渔船交易服务中心业务, 引导渔民进场交易,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公开交易信息,提高服务水平。按农业部要求,我省以阳江为试点,开展渔船交易服务中心业务,并逐步在符合条件的市县筹建渔船交易服务受理点,同时深入各市主要渔港渔区开展现场宣传工作, 提升渔船交易中心在群众中的认知度。
(二)关于实行协会牵头行业管理的情况。目前我省渔政总队全权委托广东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负责管理渔船交易服务中心,该中心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咨询、价格评估、证件代办、交易结算、纠纷调解等服务,也协助渔民跟进办理渔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直至交易成功和取得文书,缩短业务办理时间, 确保渔民买到好船、放心船。
(三)关于实现实时数据更新,确保渔船交易流转有据可查的建议。目前我省的渔业船舶均可以通过广东省渔业船舶管理系统查询得知, 因为渔船交易需重新进行登记, 所以所有合法渔船均可以通过数据查询得知交易流转记录。
二、未能解决的问题
关于实现所有渔船交易行为均通过渔船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未经交易中心办理的业务, 一律不予办理渔船过户手续的建议暂时无法解决。首先,我厅无权规定所有渔船必须通过渔船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渔业主管部门这项权力;二是办理渔船交易所需的渔船登记、捕捞许可和渔船检验均是行政许可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行政许可;三是该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精神不符,并涉嫌滥用行政权力,影响市场公平,排除、限制竞争。渔船交易服务机构是独立法人单位,对每笔交易收取佣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要求必须通过渔船交易机构进行渔船交易属于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对广东省粤海渔船交易服务中心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渔船进场交易,强化各地渔业及渔政与交易中心的信息互通, 提高交易中心便利性和服务效能。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成立渔船交易服务机构,并由行业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渔船交易服务机构的自律和诚信管理,规范管理会员参与渔船交易服务活动的行为。
(二)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由行业协会制定关于渔船交易的管理规定,规范渔船交易流程,制定渔船交易统一文书。
(三)加强渔船信息系统建设,确保渔船信息更新及时;同时加大打击三无船舶、船证不符渔船的力度,确保这些渔船不流入交易市场。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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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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