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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2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18-06-22 来源:本网 作者: 分享到:

B类

粤海渔复〔2018〕323号


吴克昌代表:

关于完善广东省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的建议收悉。结合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会办单位意见,现将答复如下:

2016年12月28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建立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努力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2017年10月27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对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指出率先在广东、浙江开展无居民海岛市场化出让试点工作。您提出的完善广东省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的建议,非常契合当前国家及省对无居民海岛有偿改革的一系列要求,契合我省海岛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关于完善无居民海岛价值评估体系。

由于无居民海岛特有的自然属性与经济特征,无居民海岛的管理主要以保护为主、适度利用为原则。从《海岛保护法》出台至今,我省有偿出让了3个无居民海岛,积累的案例不多,但也为海岛价值评估理论和实践积累了一定经验。在无居民海岛评估机构和技术人才方面,主要依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机构来承担,早期按照国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评估规程(试行)》开展价值评估工作。2016年我省率先在全国出台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值评估技术规范》,建立该价值评估标准。目前,国家自然资源部正在抓紧制定《无居民海岛价值评估管理办法》、《无居民海岛价值评估规程》,我厅参与了多次研讨,并结合您的意见和实际情况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这两个文件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值评估体系。

(二)关于建立无居民海岛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机制。

自今年5月1日起,国家调整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2018年3月13日,国家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明确根据各用岛类型的收益情况和用岛方式对海岛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在充分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基础上,将生态环境损害成本纳入价格形成机制,确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标准。根据无居民海岛等别、用岛类型和用岛方式,核算出让最低价,在此基础上对无居民海岛上的珍稀濒危物种、淡水、沙滩等资源价值进行评估,一并形成出让价,出让价作为申请审批出让和市场化出让底价的参考依据,不得低于最低价。财综〔2018〕15号文件还提出,每年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标准进行评估,适时调整。省海洋与渔业厅将认真贯彻财综〔2018〕15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际情况,适时对海岛出让最低标准进行调整。

(三)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一级、二级市场。

一是开展市场化出让试点工作。为落实《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提出的在浙江、广东两省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试点工作的要求,我厅印发了《广东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试点工作方案》。方案提出我省开展试点的主要工作任务:制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拍挂管理办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具体办法、修订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管理规定、探索对历史遗留用岛进行依法勘定和处理、启动实施1-2个无居民海岛市场化出让、将无居民海岛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目前《广东省海岛管理条例》已列入了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条例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作了详细的规定,《广东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管理办法》已报省法制办审查。《广东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管理办法》着重落实市场化配置海岛资源的要求,明确经营性用岛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并规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适用情形和具体操作程序等。

二是探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机制。2017年,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以三角岛作为试点,探索开展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的相关工作。由三角岛整岛使用权人转让了部分使用权,我厅以挂牌的形式组织了该部分使用权的出让工作。

三是建立了无居民海岛产权登记制度。为保护海岛产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文件对包含无居民海岛在内的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有关事宜均作了规定,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均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目前,省国土资源厅正在抓紧制定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和登记范例,指导各地规范开展海域、无居民海岛不动产登记工作。

(四)关于妥善解决法前用岛权属问题。

一是积极开展法前用岛试点。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历史遗留用岛勘定工作的部署。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历史遗留用岛现状勘定试点工作方案》,方案明确拟在珠海市和茂名市率先开展历史遗留用岛现状勘定试点工作。

二是逐步分类解决历史用岛问题。法前用岛问题比较复杂。对于历史上已经取得国土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的无居民海岛开发项目,在处理上原则要尊重历史,对于权证是否要收回,应遵重原权利人的意愿。对于没有依法取得相应权证的用岛项目,我厅一直以来严格按照《海岛保护法》的要求,督促用岛单位维持现状,积极补办用岛手续。凡是未经批准的用岛行为,一直以来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 

(五)关于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和缴库管理。

为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财政部、国家海洋局2010年印发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以下简称《办法》),我厅和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综〔2012〕216号,以下简称《通知》)。《办法》和《通知》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征收部门、分成比例以及分期缴纳等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办法》和《通知》明确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标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价限制制度,最低价标准根据无居民海岛等别、用岛类型和方式、离岸距离等因素,适当考虑生态补偿因素确定。明确了征收部门,即:国务院批准用岛的,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岛的,由海岛所在地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办法》和《通知》明确了征收方式。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无居民海岛使用者通知缴款,明确用岛面积、适用的征收等别、征收标准、应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数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期限、缴库方式等相关内容。结合我省实际,分成比例为,即中央20%、省20%、市10%(深圳市、东莞市、中山市分成比例分别为60%)、县50%(财政省直管试点县、市分成比例为60%,其所在的地级市不参与分成)。

《办法》第十条明确了分次缴纳的有关规定,应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额度超过1亿元的,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用岛的海洋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在3年时间内分次缴纳;分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首次缴纳额度不得低于50%。

《海岛保护法》实施以来,我省先后出让了大三洲、小三洲和三角岛,按照《办法》和《通知》的要求一次性足额征收了海岛使用金。目前,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正在结合落实国家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研究修订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和缴库管理有关规定。

(六)关于加强对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一是加强对已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出台的《国家海洋局关于建立县级以上常态化海岛监视监测体系的指导意见》,省海洋与渔业厅将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已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作为重点监视监测对象。对海岛开发建设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督促业主履行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的主体责任。

二是重视海岛技术支撑和人才培养。我厅积极与国家海洋技术机构合作共建,与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共建广东省海洋调查技术中心、海洋规划研究院等机构,进一步充实海岛调查、规划和评估等技术力量。同时,在原有“广东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基础上,根据当前我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生态岛礁等项目咨询、评审实际需求,重新建立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项目专家库。

三是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使用管理。由我厅与省财政厅印发的《办法》和《通知》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具体使用范围如下:一是海岛保护。包括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即保护海岛资源、生态,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二是海岛管理。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海岛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及法定职权,综合运行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等措施对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的管理和监督。三是海岛生态修复。包括依据生态修复方案,通过生物技术、工程技术等人工方法对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的海岛进行修复,并对修复效果进行追踪的工作。

四是加强海岛宣传。把宣传作为海岛管理工作的抓手,立足于每年主题鲜明,形式多样,效果明显。举办了广东“十大美丽海岛”评选活动和举办了广东海岛摄影比赛。组织编撰出版了大型画册《梦圆无人岛》和《广东十大美丽海岛》,生动展现了广东海岛的风情风貌,出版了《广东省海岛旅游资源》和《广东岛情》,深层次向世人展示广东海岛文化内涵和资源价值。以广东十大美丽海岛为主要元素,在广东电视台黄金时段播报了10集海岛宣传片《广东海岛行》。建立了省级海岛管理官方网站-“广东海岛网”。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由于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工作处于起步阶段,无居民海岛评估机构和技术人才的培养,建立无居民海岛估价师制度、开展法前用岛的自然资源状况调查等工作还有待落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的流转、抵押等相关制度的制定,还需要在具体案例中积累经验和探索完善;还有一些属于国家事权,比如法前用岛的处置、确权换证等,需要国家层面出台相应的处理指导意见,我厅将认真研究您的建议和意见,推动和争取国家层面给予相应的支持。

下一步,我厅将牵头继续推进人大建议中仍未落实的工作,重点推动出台《广东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管理试行办法》,制定《广东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具体办法》,衔接国家即将出台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和无居民海岛价值评估等一系列办法和规范,加快推动我省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的完善;积极开展无居民海岛市场化出让试点工作,探索以公益+旅游、公益+工业等多种组合方式,启动实施1-2个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在制度建设、交易规则、出让实践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为构建规范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市场、形成竞争有序的无居民海岛市场体系提供支撑。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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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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