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日前印发了《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该规则于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则的发布对规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洋行政处罚听证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案件的查处工作效率具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配套制度,规范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大海洋违法案件做出行政处罚之前,根据当事人举行听证的要求,组织当事人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拟处罚意见,进行申辩和质证的法定程序。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运用听证程序,公开、公正地处理行政案件,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已被证明是在民主政治条件下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听证程序"部分,对行政处罚的听证作了专门规定。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海洋行政处罚的听证作了专章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据此,《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听证条件和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建立海洋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主要目的,与我国的行政法治目标根本一致,就是为了保证行政相对人在受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时,能够有机会参与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作中来,行使自己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从而能够更为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另一方面来看,实行听证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行政违法、行政专断,减少行政纠纷。
《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作为海洋行政处罚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依照我国行政处罚基本法律制度,细化了《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关于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重点在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操作上,作了比较全面和细致的规定。该规则分为七章,共三十五条。
建立海洋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体现了海洋行政处罚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对立统一关系。即一方面保证当事人在事中的权利救济,另一方面还兼顾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效率。同时更好的体现海洋行政执法工作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听证使群众有机会参与到执法过程中来,了解执法情况,接受法制教育,从而能够促使相对人更好的接受和服从管理,保障和促进各项海洋管理法律、法规、制度的实施。海洋行政执法工作作为海洋行政管理前沿,其处罚听证制度的实行,有利于为广义的海洋行政听证工作(包括立法、管理、执法等听证)积累经验,提供实践基础。
目前,听证制度已进入到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领域,为国家推行行政民主、政务公开发挥了积极作用。党中央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执政为民"的重大指示,更是为海洋行政管理活动中如何"执法为民"指明了方向。因此,在贯彻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开展海洋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实施听证制度,发扬民主,增加透明,自觉规范自身的海洋行政执法行为,不仅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而且还具有转变自身管理角色,提倡服务型行政的时代意义。
据悉,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队伍下一步将采取各种方式,贯彻落实好《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部门、执法工作部门将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规则》的要求;在执法业务培训中,将听证工作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对执法人员进行讲解,有条件的还将组织听证模拟活动,以尽快的熟悉听证组织工作。在实际的执法工作中,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机构将严格依照《规则》规定办案,把听证的组织、实施、监督工作做严、做实、做好。
(黄任望)
《中国海洋报》第12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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