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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文本的通知
时间:2013-02-25 来源:本网 作者: 分享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文本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其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海洋渔业局反映。

                                                                        ???????????????????????????????????????????????????????????????????????????????????????????????????????????????????????????????????????????????????????????????????????????????????????????????????????????????????????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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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一条 区划目的………………………………………………………………(1)

  第二条 区划依据………………………………………………………………(1)

  第三条 区划目标………………………………………………………………(2)

  第四条 区划原则………………………………………………………………(4)

  第五条 区划范围………………………………………………………………(5)

  第六条 区划成果………………………………………………………………(5)

  第二章 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5)

  第七条 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5)

  第八条 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6)

  第九条 开发利用现状…………………………………………………………(6)

  第十条 面临的形势……………………………………………………………(7)

  
第三章 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布局………………………………………(8)

  第十一条 总体布局……………………………………………………………(8)

  第十二条 大埕湾—柘林湾及周边海域………………………………………(9)

  第十三条 南澳岛及周边海域…………………………………………………(9)

  第十四条 汕头港及周边海域…………………………………………………(10)

  第十五条 海门湾—神泉港及周边海域………………………………………(10)

  第十六条 碣石湾—红海湾及周边海域………………………………………(10)

  第十七条 大亚湾及周边海域…………………………………………………(11)

  第十八条 狮子洋—伶仃洋及周边海域………………………………………(11)

  第十九条 万山群岛及周边海域………………………………………………(12)

  第二十条 磨刀门—黄茅海及周边海域………………………………………(12)

  第二十一条 广海湾—川山群岛及周边海域…………………………………(13)

  第二十二条 海陵湾及周边海域………………………………………………(13)

  第二十三条 博贺湾—水东湾及周边海域……………………………………(13)

  第二十四条 湛江湾及周边海域………………………………………………(14)

  第二十五条 琼州海峡—英罗港及周边海域…………………………………(14)

  
第四章 海洋基本功能分区及管理要求…………………………………(15)

  第二十六条 概述………………………………………………………………(15)

  第二十七条 农渔业区…………………………………………………………(15)

  第二十八条 港口航运区………………………………………………………(16)

  第二十九条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17)

  第三十条 矿产与能源区………………………………………………………(18)

  第三十一条 旅游休闲娱乐区…………………………………………………(19)

  第三十二条 海洋保护区………………………………………………………(20)

  第三十三条 特殊利用区………………………………………………………(21)

  第三十四条 保留区……………………………………………………………(22)

  第五章 实施措施…………………………………………………………(22)

  第三十五条 海域使用管理……………………………………………………(22)

  第三十六条 海洋环境保护……………………………………………………(24)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24)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25)

  第三十九条 宣传教育…………………………………………………………(25)

  第四十条 技术支持……………………………………………………………(26)

  第六章 附 则……………………………………………………………(26)

  第四十一条 区划效力…………………………………………………………(26)

  第四十二条 区划附件…………………………………………………………(26)


  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区划目的

  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是海域资源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以及编制各类涉海规划的法定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广东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推进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开发保护的方针、政策,在综合考虑广东管理海域自然属性、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本区划。

  第二条 区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12.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3号);

  13.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

  14.国务院关于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81号);

  15.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国函〔2008〕129号);

  16.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17.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8.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17108—2006)。

  第三条 区划目标

  区划期限:2011—2020年。

  总体目标:充分发挥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统筹海域资源的空间开发。通过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使海域资源配置更趋合理,国民经济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海洋经济发展格局进一步优化,海洋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形成经济发展与海洋资源、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相协调的海洋空间开发新格局。

  (一)海洋开发利用目标。按照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的部署,围绕打造提升我国海洋经济国际竞争力的核心区,以大力提升传统优势海洋产业为基础,以加快培育壮大海洋新兴产业为支撑,以集约发展高端临海产业为重点,统筹安排各地、各行业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突出保障国家和省重大项目以及沿海新区建设用海,加快建设科技引领、产业高端、优势突出、布局合理的现代海洋产业集聚区。合理控制围填海规模,严格实施围填海年度计划制度,遏制围填海增长过快的趋势,围填海控制面积符合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海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区划期限内全省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23000公顷以内。保留海域后备空间资源,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的开发利用活动。至2020年,保留区占近岸海域面积比例不低于1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围绕建设全国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海洋资源开发并重、海洋环境整治与陆源污染防治统筹,建立海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提高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水平,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至2020年,近岸海域功能区的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质量、海洋生物质量监测达标率提高到90%以上,海洋保护区用海保有量不少于590000公顷。

  (三)渔业用海保障目标。维持渔业用海基本稳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用海需求得到有力保障,重要渔业水域、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至2020年,海水养殖用海的功能区面积不少于250000公顷。

  (四)海域综合整治目标。适应海洋综合开发和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规范用海秩序、整治海洋环境为重点,推进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实施柘林湾、品清湖、大亚湾、狮子洋、深圳湾、广海湾、水东湾、湛江湾等重点海湾综合整治工程,打造宜居、宜业、宜游、宜自然生态的蓝色经济带,完成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400公里。

  第四条 区划原则

  统筹兼顾。按照海域资源、生态环境等自然属性和区位特点,统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确定海域功能。

  综合开发。坚持由近及远、梯次开发,构建优势集聚、功能明晰的海岸保护开发带和近海保护开发带。

  集中集约。优化海洋开发方式,实行集中规模开发,引导提高单位岸线、海域投资强度,实现海域资源的合理配置。

  注重保护。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开发海洋资源,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保障安全。优先保障国防安全和军事用海需要,保障海上交通、海底管线和防洪纳潮的安全。

  第五条 区划范围

  区划范围为大陆海岸线向海一侧海域和东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其中大陆海岸线向海一侧海域东至潮州市大埕湾粤闽海域分界线,西至湛江市英罗港和北部湾粤桂海域分界线,南至琼州海峡粤琼海域分界线和领海线。区划范围内海域面积64784平方千米,其中近岸海域面积63889平方千米。

  第六条 区划成果

  (一)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文本;

  (二)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登记表;

  (三)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图件。

第二章 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第七条 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

  广东位于北纬20°09′—25°31′和东经109°45′—117°20′之间,陆地面积为17.98万平方千米。广东海域辽阔,海岸线长,滩涂广布,大陆架宽广,港湾优越,岛屿众多,海岸线长4114千米,有海岛1431个,其中海岛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有759个。位于广东海域的领海基点有南澎列岛(1)、南澎列岛(2)、石碑山角、针头岩、佳蓬列岛、围夹岛、大帆石等共7处。

  广东面向南海,毗邻港澳,是我国大陆与东南亚、中东以及大洋洲、非洲、欧洲各国海上航线最近的地区,是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主体区域和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也是我国推进海洋强国建设的主力省。广东处于泛珠三角经济区和华南经济圈的核心区,粤港澳、粤闽、粤桂琼三大海洋经济合作圈是分别连接港澳、海峡西岸经济区、北部湾经济区和海南国际旅游岛的重要区域,具有优越的地理区位条件。

  第八条 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

  广东地处热带、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年日照时数多,雨量充沛。入海河流众多,主要有珠江、韩江、鉴江、漠阳江、潭江和榕江。潮汐类型有不正规半日潮、不正规全日潮、正规全日潮。近岸潮流以往复流为主。海洋灾害主要有风暴潮、赤潮等。海域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状态,部分近岸海域环境受陆源污染影响较大。

  广东拥有丰富的港口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滨海旅游资源以及矿产和能源资源。拥有大、小海湾510多个,其中适宜建港的有200多个,沿海分布有南北航线和通往东南亚各国的天然航道。滨海旅游资源类型多种,特色明显。海洋生态系统有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上升流等多种类型,海洋生产力旺盛,海洋生物资源种类丰富,拥有多种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矿产资源丰富,近海海域石油和天然气储量丰富,近岸有独居石、锆石、钛矿、海砂、海盐等。海洋能蕴藏量丰富。

  第九条 开发利用现状

  广东主要用海类型有交通运输用海、渔业用海、旅游娱乐用海、海底工程用海、工矿用海、造地工程用海、排污倾倒用海、特殊用海、其他用海等9类。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来,至2010年,广东海域使用确权面积达到1160平方千米,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6074本。其中国务院确权的重大项目用海84宗,面积115平方千米,主要用海类型为海底光缆、电厂、港口及海砂开采等;广东省人民政府确权的重大项目用海418宗,面积275平方千米,主要用海类型为特殊用海、交通运输、填海造地、工业和旅游等。

  第十条 面临的形势

  今后一段时期是我国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关键时期。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发展海洋经济的战略部署,国务院从推进海洋强国建设和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将广东列为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地区之一,并于2011年7月批复了《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建设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举措。随着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建设全面推进,海洋开发方式正由传统的单项开发向现代的综合开发转变,海洋开发广度正由海岸带、近海向深海拓展,海洋产业正由传统海洋产业为主向海洋战略新兴产业和高端临海产业迈进,海域资源需求将呈现规模大、类型多、增长快的新特征。同时,海洋资源利用水平偏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压力较大、海洋经济区域发展不平衡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成为制约广东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的瓶颈。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对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加快推进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建设,为全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探路示范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章 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布局

  第十一条 总体布局

  按照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和关于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建设的总体部署,围绕将广东打造成为提升我国海洋经济国际竞争力的核心区、促进海洋科技创新和成果高效转化的集聚区、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区、推进海洋综合管理的先行区的战略定位,着力建设珠江三角洲海洋经济优化发展区和粤东、粤西海洋经济重点发展区三大海洋经济主体区域,积极构建粤港澳、粤闽、粤桂琼三大海洋经济合作圈,科学统筹海岸带(含海岛地区)、近海海域、深海海域三大海洋保护开发带,推进形成“三区、三圈、三带”的海洋综合发展新格局。

  根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开发与保护的总体布局,按照科学分析、准确定位、综合平衡、合理分区的原则,将广东管理海域划分为大埕湾—柘林湾及周边海域、南澳岛及周边海域、汕头港及周边海域、海门湾—神泉港及周边海域、碣石湾—红海湾及周边海域、大亚湾及周边海域、狮子洋—伶仃洋及周边海域、万山群岛及周边海域、磨刀门—黄茅海及周边海域、广海湾—川山群岛及周边海域、海陵湾及周边海域、博贺湾—水东湾及周边海域、湛江湾及周边海域、琼州海峡—英罗港及周边海域等14个管理区域。

  第十二条 大埕湾—柘林湾及周边海域

  包括大埕湾、英港、柘林湾及周边海域,海岸线长度75千米,海域面积262平方千米。主要功能为农渔业、工业与城镇建设、港口航运。重点推进西澳港区综合开发,建设临港产业集聚区;建设深水网箱基地,加快海水养殖业转型升级;提升滨海旅游业水平。围填海主要分布在西澳岛北部、大旗角海域。加强西澳工业与城镇用海区开发建设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科学控制柘林湾养殖密度和规模。重点保护大埕湾中华白海豚、尖紫蛤,海山岛海滩岩遗迹,西澳岛黄嘴白鹭鸟栖息地。

  第十三条 南澳岛及周边海域

  包括南澳岛至南澎列岛周边海域,海域面积2356平方千米。主要功能为旅游娱乐、农渔业、海洋保护。积极推进南澳省级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县建设,提升海岛特色旅游水平,重点发展海水增养殖和海洋捕捞业。围填海主要分布在南澳岛西北和西南海域。加强广东南澳岛海域—福建东山岛海域联合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区、南澎列岛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重点保护南澳岛周边海域南方鲎、龙虾以及乌屿候鸟栖息地、“南澳Ⅰ号”古沉船遗址;禁止在南澎列岛领海基点所在岛屿进行开发活动;保障国防安全;完善海岛防护林带建设。

  第十四条 汕头港及周边海域

  包括东屿湾、莱芜湾、汕头港、广澳湾及周边海域,海岸线长度230千米,海域面积2015平方千米。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建设、旅游娱乐。重点建设现代化滨海新城,发展港口航运,打造物流基地,推进高端滨海旅游业发展。围填海主要分布在东部经济带、潮南、达濠等海域。加大海洋污染防控力度;开展牛田洋、榕江、濠江等海域生态环境整治修复;保障韩江口排涝泄洪的畅通;重点保护莱芜中国龙虾和中华白海豚。

  第十五条 海门湾—神泉港及周边海域

  包括海门湾、靖海港、神泉港及周边海域,海岸线长度119千米,海域面积1297平方千米。主要功能为工业与城镇建设、农渔业和旅游娱乐。重点建设惠来临海现代工业集聚区,推进专业化海洋运输体系和物流中心建设,发展现代海洋渔业、高端滨海旅游业。围填海主要分布在海门湾、神泉等海域。加强惠来临海工业建设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开展海门、神泉、资深等渔港综合整治;重点保护石碑山角领海基点、前詹礁盘生态系统,以及龙虾、海龟、鲎及其栖息地。

  第十六条 碣石湾—红海湾及周边海域

  包括甲子港、碣石湾、红海湾及周边海域,海岸线长度460千米,海域面积6372平方千米。主要功能为农渔业、旅游娱乐、工业与城镇建设。重点发展现代海洋渔业,推进红海湾海洋综合旅游区建设,建设汕尾新港区和品清湖滨海新城,集聚发展高端临海产业。围填海主要分布在田尾山、白沙湖、甲子、小漠海域。加强临海工业建设和陆域污染对海洋环境影响防治;开展品清湖综合整治,维护水动力环境和纳潮量;重点保护礁盘生态系统、上升流生态系统和碣石湾海马。

  第十七条 大亚湾及周边海域

  包括考洲洋、大亚湾、大鹏湾及周边海域,海岸线长度435千米,海域面积5156平方千米。主要功能为海洋保护、港口航运、旅游娱乐、农渔业。重点建设大亚湾先进制造业基地,推进惠东巽寮海洋旅游度假区建设,发展海洋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海洋渔业。围填海主要分布在考洲洋、范和港、平海湾、纯洲。加强大亚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严格限制高污染项目在沿岸布局,严格控制污水及陆源污染物排放。建立统一的污染物排污区,实施深远海排放。加强惠东港口海龟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大亚湾省级水产资源自然保护区建设,重点保护针头岩领海基点、海龟及其栖息地、马氏珍珠贝、红树林和珊瑚礁。

  第十八条 狮子洋—伶仃洋及周边海域

  包括黄埔港、深圳湾、虎门、蕉门、洪奇门、横门及周边海域,海岸线长度480千米,海域面积1973平方千米。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建设、旅游娱乐。重点推进海洋产业高端要素集聚,壮大海洋交通运输和滨海休闲旅游等优势海洋产业,培育海洋生物医药、现代港口物流和海洋信息服务三大海洋新兴产业,重点建设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三大新区。围填海主要分布在广州南沙、东莞交椅湾、中山横门、深圳西部、珠海横琴等海域。控制在狮子洋两岸围填海和新建港口码头;加强珠江口生态环境整治,实行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强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保障珠江口东四门排涝泄洪的通畅;重点保护珠江口中华白海豚、淇澳岛红树林、中山海上温泉、广州南沙湿地生态系统、东莞黄唇鱼。

  第十九条 万山群岛及周边海域

  包括担杆列岛、佳蓬列岛、万山列岛、外伶仃岛、桂山岛及周边海域,海域面积4803平方千米。主要功能为旅游娱乐、港口航运、农渔业。推进万山群岛休闲度假区建设,发展高端海洋旅游业、现代渔业、港口运输业和海上仓储,开发海上风电等海洋可再生能源。围填海主要分布在桂山岛、三角岛、黄茅岛周边海域。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受损海岛的整治修复;保障国防安全;完善海岛防护林带建设;重点保护珊瑚礁、上升流生态系统和佳蓬列岛领海基点。

  第二十条 磨刀门—黄茅海及周边海域

  包括银洲湖、磨刀门、鸡啼门、虎跳门、崖门、黄茅海及周边海域,海岸线长度242千米,海域面积3765平方千米。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建设、农渔业、旅游娱乐。重点建设荷包岛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银洲湖船舶制造基地、三灶航空产业基地;发展港口航运业。围填海主要分布在荷包岛、三灶、高栏岛、木乃南、银湖湾等。实行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保护河口海域生态环境;保障珠江口西四门排涝泄洪的通畅。

  第二十一条 广海湾—川山群岛及周边海域

  包括广海湾、镇海湾、川山群岛及周边海域,海岸线长度325千米,海域面积4621平方千米。主要功能为农渔业、工业与城镇建设、旅游娱乐。重点推进广海湾临海工业建设,积极发展深海渔业养殖,推动外海生产基地建设;发展高端滨海旅游。围填海主要分布在广海湾。加强临海工业建设和养殖污染对海洋环境影响防治;实施镇海湾综合整治;保障国防安全;重点保护围夹岛和大帆石领海基点,加强对台山中华白海豚和镇海湾红树林、川山群岛海草床、乌猪洲等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海陵湾及周边海域

  包括海陵湾、面前海、沙扒港和南鹏列岛周边海域,海岸线长度324千米,海域面积10315平方千米。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农渔业、旅游娱乐。推进海陵湾开发,重点发展港口航运、临海现代工业、海洋文化旅游度假、现代海洋渔业等产业。围填海主要分布在面前海、丰头岛、埠场。严格控制在海陵湾两岸围填海;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完善海岛防护林带建设;重点保护程村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南鹏列岛海洋生态系统、海陵大堤东部海域泥蚶、丰头河近江牡蛎种质资源。

  第二十三条 博贺湾—水东湾及周边海域

  包括博贺湾、水东湾和大放鸡岛周边海域,海岸线长度182千米,海域面积5981平方千米。主要功能为农渔业、港口航运、旅游娱乐。重点发展现代港口物流、临海先进制造和滨海旅游业,推进现代渔业发展。围填海主要分布在博贺、爵山。开展水东湾、博贺湾整治,限制在水东湾内围填海;实施工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保障国防安全;重点保护水东湾和博贺湾红树林生态系统、晏镜岭海蚀遗迹、大放鸡海域文昌鱼。

  第二十四条 湛江湾及周边海域

  包括鉴江口、湛江湾、雷州湾和东海岛、南三岛、硇洲岛周边海域,海岸线长度619千米,海域面积9067平方千米。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建设、农渔业、旅游娱乐。重点发展港口交通运输业,推进东海岛高端临海现代制造业产业集群,发展现代海洋渔业和滨海旅游业,开发海上风电等海洋可再生能源。围填海主要分布在吴川、东海岛、新寮等海域。加强特呈岛国家海洋公园建设;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保障国防安全;重点保护红树林、礁盘、海草床生态系统和中华白海豚。

  第二十五条 琼州海峡—英罗港及周边海域

  包括琼州海峡、流沙湾、海康港、安铺港和英罗港及周边海域,海岸线长度623千米,海域面积5908平方千米。主要功能为海洋保护、农渔业、旅游娱乐、工业与城镇建设。加快发展现代海洋渔业和滨海旅游业,开发可再生能源。围填海主要分布在安铺港、角尾湾、乌石。控制流沙湾、海康港养殖密度和规模;保障国防安全;保障跨省海底光缆安全;重点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生态系统和白蝶贝、儒艮等物种。

第四章 海洋基本功能分区及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概述

  根据国家关于海洋功能区划的技术规范,将广东区划范围海域划分为农渔业区、港口航运区、工业与城镇用海区、矿产与能源区、旅游休闲娱乐区、海洋保护区、特殊利用区、保留区等8个一级类功能区。

  海岸基本功能区是指依托海岸线,向海有一定宽度的海洋基本功能区。共划分159个功能区。

  近海基本功能区是指海岸基本功能区向海一侧的外界与管理海域外部界线之间的海洋基本功能区。共划分99个功能区。

  第二十七条 农渔业区

  农渔业区指适于拓展农业发展空间和开发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可供围垦、渔港和育苗场等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海水增养殖和捕捞生产,以及重要渔业品种养护的海域。包括农业围垦区、养殖区、增殖区、捕捞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基础设施区等二级类功能区。

  划定农渔业区22个,面积4914324公顷。属于海岸基本功能区的有20个,面积587583公顷,即汕头港—大埕湾、牛田洋、海门湾—广澳湾、田尾山—石碑山、碣石湾、红海湾、考洲洋、港口、大鹏澳、南澳湾—大鹿湾、都斛、川山群岛、平岗—东平、丰头河、电白—江城、南三—博贺、雷州湾、流沙港、乌石—西连、英罗港—海康港农渔业区;属于近海基本功能区的有2个,面积4326741公顷,即珠海—潮州、湛江—珠海近海农渔业区。

  按照提升近海、开发深海、拓展远洋的原则,优化配置现代海洋渔业发展用海。重点支持深水网箱养殖基地、人工鱼礁和现代海洋牧场建设,切实保障传统渔民生产用海、渔业基础设施建设用海。科学控制海湾养殖规模和密度。防止养殖自身污染和水体富营养化,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加强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保护,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稳定。严格执行农渔业区海水水质标准。

  第二十八条 港口航运区

  港口航运区指适于开发利用港口航运资源,可供港口、航道和锚地建设的海域。包括港口区、航道区、锚地区等二级类功能区。

  划定港口航运区43个,面积90678公顷。属于海岸基本功能区的有33个,面积80995公顷,即柘林湾—大埕湾、三百门、莱芜、榕江、广澳湾、海门、靖海、前詹、施公寮、品清湖、碧甲、惠州、沙头角—盐田正角咀、大铲湾—蛇口湾、沙田、沙尾、麻涌、黄埔、南沙、横门岛、香洲湾、九洲港、横琴岛、斗门、高栏、银洲湖、恩平、海陵湾、博贺—爵山、水东湾、湛江港、南山—海安、流沙湾港口航运区;属于近海基本功能区的有10个,面积9683公顷,即烟墩湾、前江湾、达濠岛北部、马鞭洲、泥洲岛、龙穴岛、三门列岛、桂山岛、三角岛、大万山岛港口航运区。

  按照深水深用、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层次分明的原则,深化港口岸线资源整合,完善港口布局,推进沿海港口规模化、专业化协调发展,提升港口现代化水平。切实保障沿海主要港口和地区重要港口的用海需求。维护沿海主要港口、航路和锚地海域功能,保障航运安全。港口基础设施及临港配套设施建设应集约高效利用岸线资源和海域空间。加强港口应急设施建设和海域水质监管,减少对临近功能区主导功能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指适于拓展工业与城镇发展空间,可供临海工业、工业园区和城镇建设的海域。包括工业用海区和城镇用海区等二级类功能区。

  划定工业与城镇用海区46个,面积132477公顷。属于海岸基本功能区的有34个,面积95928公顷,即柘林湾、六合围、塔岗、新溪、新津、海门湾、惠来南部、湖东—甲子、田尾山、碣石湾西部、小漠、好招楼、范和港、大鹏、前海、沙井—福永、交椅湾、南蓢、唐家、白龙尾、三灶、木乃南、大平湾、广海湾、东平、埠场、海陵湾、面前海、爵山、博贺、吴川、角尾湾、乌石、安铺港工业与城镇用海区;属于近海基本功能区的有12个,面积36549公顷,即南澳岛西南、南澳岛北部、南澳岛西北部、后江湾、黄茅岛、横琴岛、鹤洲南、大杧岛—荷包岛、大襟岛、新寮岛、东海岛北部、东海岛南部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按照海陆统筹、突出重点、集中集约、有序开发的原则,优先安排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确定的建设用海,重点给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循环经济示范区、沿海新区用海支持。重点保障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建设项目、重大涉海基础设施项目用海。从严审批新上重化工项目,禁止高耗能、高污染的工业建设,禁止在可能造成生态严重失衡的地方进行围填海活动。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的衔接,优化空间布局,加强自然岸线和海岸景观的保护,加强对工业与城镇建设围填海选址、填海方式、面积合理性和平面设计的引导。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水域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周边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

  第三十条 矿产与能源区

  矿产与能源区指适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与海上能源,可供油气和固体矿产等勘探、开采作业,以及盐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的海域。包括油气区、固体矿产区、盐田区、可再生能源区等二级类功能区。

  划定矿产与能源区3个,面积9717公顷。属于海岸基本功能区的有1个,面积5125公顷,即南三河矿产与能源区;属于近海基本功能区的有2个,面积4592公顷,即遮浪、外罗水道矿产与能源区。

  重点保障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用海需求,支持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遵循深水远岸布局原则,科学论证与规划海上风电,发展与农渔业可兼容的近岸海域海上风电,促进海上风电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禁止在海洋保护区、侵蚀岸段、防护林带毗邻海域开采海砂等固体矿产资源,防止海砂开采破坏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产卵场、索饵场和越冬场。严格控制近岸海域海砂开采的数量、范围和强度。严格执行海洋油气勘探、开采中的环境管理要求,防范海上溢油等海洋环境突发污染事件。

  第三十一条 旅游休闲娱乐区

  旅游休闲娱乐区指适于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可供旅游景区开发和海上文体娱乐活动场所建设的海域。包括风景旅游区、文体休闲娱乐区等二级类功能区。

  划定旅游休闲娱乐区47个,面积58361公顷。属于海岸基本功能区的有32个,面积32871公顷。即莱芜、海门湾、仙庵、金厢、遮浪、品清湖、金町、百安半岛、鲘门、平海、巽寮、霞涌—稔山、小桂、桔钓沙、西涌—东涌、大梅沙湾—南澳湾、沙头角、虎门、蒲洲、九洲、崖门、银湖湾、月亮湾、沙扒、龙头山、水东湾、虎头山、吉兆、白沙湾—青安湾、三墩港、乌石、赤豆寮岛旅游休闲娱乐区;属于近海基本功能区的有15个,面积25490公顷,即海山岛东部、海山岛南部、南澳岛东部、南澳岛南部、万山群岛、淇澳岛、高栏岛东部、荷包岛、上川岛、海陵岛、放鸡岛、南三岛、罗斗沙、东海岛、特呈岛旅游休闲娱乐区。

  按照严格保护、合理开发、高端发展、永续利用的原则,科学有序开发海岸线、海湾、海岛等重要旅游资源。重点支持海洋综合旅游区、高端滨海旅游项目、新兴旅游项目建设,鼓励发展海洋生态和海洋文化旅游,支持发展邮轮游艇旅游。保护自然岸线、亲水岸线和天然沙滩资源。禁止在沙滩上建设永久性构筑物,滨海旅游休闲娱乐区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必须科学处置、达标排放,禁止直接排入海域。

  第三十二条 海洋保护区

  海洋保护区指专供海洋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的海域。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等二级类功能区。

  划定海洋保护区59个,面积590906公顷。属于海岸基本功能区的有13个,面积177436公顷,即港口、大亚湾、深圳湾、万顷沙、程村、水东湾、五里山、通明海、北莉口、徐闻西部、企水—乌石、角头沙东北部、英罗港海洋保护区;属于近海基本功能区的有46个,面积413470公顷,即溜牛礁、大埕湾南、大埕湾、乌屿、赤屿、乌屿南、南澎列岛、平屿、新津、莱芜、广澳湾、前詹、神泉、碣石湾近海、遮浪、遮浪南、针头岩、虎门、担杆列岛、佳蓬列岛、珠江口、淇澳岛、大襟岛、乌猪洲、大帆石、头芦排、南鹏列岛、海陵岛东北、海陵岛北、大树岛、青洲、放鸡岛南、茂港、博茂港南、博茂港西南、吴阳、硇洲岛东、硇洲岛南、后海岛北、特呈岛、东里、南渡河口、流沙湾口、角头沙西、江洪港西海洋保护区以及东沙群岛珊瑚礁和海鸟自然保护区。

  加强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以及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的保护,逐步建立类型多样、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海洋保护区体系。严格限制影响保护对象和保护区环境质量的用海活动。海洋保护区执行一类海水水质标准。

  第三十三条 特殊利用区

  特殊利用区指供军事及其他特殊用途排他使用的海域。包括军事区、其他特殊利用区等二级类功能区。

  划定特殊利用区16个,面积7813公顷。属于海岸基本功能区的有6个,面积3303公顷,即唐家、银洲湖、镇海湾、鉴江口、麻斜、龙王湾特殊利用区;属于近海基本功能区的有10个,面积4510公顷,即南澳岛、神泉、大亚湾南、碧甲、淇澳岛东部、淇澳岛南部、九洲洋、下川岛、澳内海、东海岛特殊利用区。

  优先保障国防安全和军事用海需要,加强军事设施保护,限制在军事区内从事海洋开发利用活动。严禁在海底管线、跨海路桥区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海上活动不得影响海底管线和道路桥梁的安全。排污区、倾倒区的使用不得影响周边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

  第三十四条 保留区

  保留区是指为保留海域后备空间资源,专门划定的在区划期限内限制开发的海域。

  划定保留区22个,面积674102公顷。属于海岸基本功能区的有20个,面积169642公顷,即黄冈河口、义丰溪、北港口、南港口、新津河口、牛田洋、广澳湾、小桂、深圳湾、狮子洋、伶仃洋、香洲、磨刀门、鸡啼门、黄茅海、广海湾、北津港、鉴江口、湛江港、安铺港保留区;属于近海基本功能区的有2个,面积504460公顷,即万山群岛、下川岛保留区。

  严格限制保留区内开展显著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通过科学规划和严格论证。河口海域保留区开发利用活动不得影响毗邻海域功能和防洪纳潮功能。

第五章 实施措施

  第三十五条 海域使用管理

  海洋功能区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审批海域使用项目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以海洋功能区划为基础的海洋空间和资源规划体系。加快出台海洋主体功能区、海岸保护与利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海洋产业空间布局、重点区域海洋开发等规划。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等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优先保障国防和军事用海,加强周边军事设施保护。区划范围内涉及围填海、倾废区、海上交通运输、渔港、人工鱼礁、海上风电、海上勘探、海洋工程、海底电缆、游艇停泊活动区等涉海项目的规划、建设和使用,必须按照军事设施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军事部门的意见,原则上不能紧贴军事区进行规划建设。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按照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科学调控海域使用方向、规模和布局,提高海域资源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能力。要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和建设项目用海预审制度,提高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性。综合运用差别化海域供给政策、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标准等措施,按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开发方向和管理要求,有效引导集中、集约、环保、高效用海。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整体论证评审后,规划区域内的单宗用海项目可适当简化论证评审程序。建立用海项目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设手续试点。严格规范海域使用行为,海域开发利用必须符合所在功能区的功能要求、用途管制要求、用海方式控制以及整治要求,不得对海域的基本功能造成不可逆转的改变。用海项目要做好利益相关者协调,维护渔民利益和渔区稳定。

  第三十六条 海洋环境保护

  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采取分类指导、分区推进和网格化管理的办法,强化对不同类型海洋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加强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监测监视,实施重点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预警制度。加强海洋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环境质量管理,维持保护区内良好生态环境,严禁影响保护区环境质量的海洋开发活动,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影响海洋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环境质量的,应进行专题评价,并采取相应的保护和补偿措施。对海域基本功能受损的功能区应及时进行整治修复。

  加强海洋功能区污染防治,实施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强化重点海洋功能区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示范工程。严格入海排污口监控,加强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对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海洋倾废、船舶活动及港口环境开展跟踪监督。建立健全海洋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区划,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应对本区划分区进一步细化,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分类体系二级类进行功能分区,提出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加强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能力建设。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动态管理和定期评估制度。造成海洋生态系统、渔业资源破坏或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执法检查制度,规范海洋开发活动秩序。建立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公众参与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第三十九条 宣传教育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工作,加大海洋发展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持续开展海洋科学知识普及和教育,强化全社会的海洋意识,提高全民的现代海洋观念,促进全社会形成认识海洋、关注海洋、爱护海洋的良好氛围,为海洋功能区划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宣传工作,为充分发挥海洋功能区划的功能管制和宏观调控作用,促进海洋功能区划的有力、高效执行打下坚实基础。

  第四十条 技术支持

  建立海洋功能区划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加强海洋信息技术在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中的应用,建立结构完整、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海洋功能区划管理对海洋发展决策的支持能力。运用区域公共管理理论和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研究,为管理海域的科学开发与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区划效力

  《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一经批准,即具有强制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二条 区划附件

  登记表和图件为《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文本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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